西囡可以供卵吗,「今日学法」丈夫不配合做试管婴儿是否侵犯妻子的生育权?

时间:2022-10-17 08:11       来源: 未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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肖丹和小明结婚多年,没有孩子。

在各种尝试失败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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丹想到了做试管婴儿。

但小明坚决不同意。

正因如此,家庭关系逐渐疏远。

无奈之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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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人到了离婚的阶段。

……

案情回顾

2011年,肖丹(化名)和小明(化名)经人介绍认识,一年后步入婚姻殿堂。婚后,两人的矛盾和分歧不断出现在家庭的重大方向性事务和关系处理上。2021年1月,肖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明离婚。

肖丹认为他已经38岁了。他和小明结婚多年,没有孩子。此前,医院诊断肖丹不孕,并建议做试管婴儿。但小明沉迷于一些所谓的“信仰”,要求按照他的想法去尝试寻求孩子,花了很多钱却没有结果。肖丹认为,小明的行为使其家庭关系逐渐疏远,完全无视婚姻家庭的责任和义务,最终导致夫妻关系的彻底破裂。况且双方已经分居近一年,他要求小明解除婚姻关系。

小明不同意离婚。他认为,首先,双方关系没有完全破裂,夫妻吵架很正常。另外,双方由于身体原因,都不适合自然受孕。他虽然不认同试管等辅助生殖方式,但并不是不认同生育,只是不太认同试管。

法院判决

法院认为,在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之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,准予其离婚。一案中,肖丹表达了想要孩子的强烈愿望。虽然小明表示不反对生孩子,但客观上,双方在近十年的婚姻关系中,都没有生过孩子,现在双方已经分居。一年来双方未能有效沟通或改善夫妻关系,以目前的状态难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生育需求。因此,支持肖丹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法条链接

生育权是指公民通过自然或人工授精、受孕、生育、无性生殖等方式生育和抚养后代的权利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 第五十一条规定: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 第二十三条明确,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争议,导致感情破裂,一方要求离婚的,经调解无效,人民法院应当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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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确属感情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 (一)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赌博、吸毒等不良嗜好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;(5)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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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提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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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。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。只有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并共同行使这一权利,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。作为男性公民,虽然拥有生育权,但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上的。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,丈夫不能用自己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生育权的决定。如果男方想要孩子,但妻子不想生,经商量仍不肯生,男方可以此为由起诉离婚。

生孩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。不生孩子最重要的是夫妻俩的决定。法官建议,不想生孩子的一方,婚前应明确表达意愿,避免婚后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。如果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矛盾


参考资料